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實施。不少人關心的是,環保稅是否會增加企業負擔。答案是環保稅的征管力度加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實際負擔,但需要認清的是,實施環保稅總體上并不會對企業經營產生較大影響。
自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三部委聯合研究開征環境稅課題,到2016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經過近10年的時間,環境保護稅法終于出臺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國內環境經濟政策和環境稅收制度的核心改革內容,環境保護稅承載了污染減排的重任和社會公眾的期望。本文基于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度內容,分析了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相對于排污費制度的主要改革內容,以及環保稅實施后可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并就進一步發揮環保稅作用提出相關建議。
環保稅相對于排污費的主要制度改革
基本制度的改革
環保稅在制度規定上總體保留了原排污費的制度框架和內容,但根據現實需要,在征收范圍、稅率和稅收優惠等部分制度規定上,作出了一些改革和調整。
一是實際征收范圍有所擴大。
在征收范圍和對象上,排污費與環保稅從制度規定上都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但實際上,環保稅的范圍有所擴大,因為在排污費的實際征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在200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后并沒有征收,此次環保稅對固體廢物的明確征收實際上屬于擴大了征稅范圍。同時,環保稅法征求意見稿也考慮過擴大征收范圍,如建筑施工噪聲和其他污染物,但在后續立法過程中被取消。
二是明確了稅率上限,適度調整了部分稅額。
在稅率上,環保稅的稅率水平下限與2014年改革后的排污費制度是保持一致的。但在稅率的上限方面,針對北京等部分地區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已經提高到最低標準的8——9倍的情況,將上限規定為10倍,并授權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率水平。同時,調整了冶煉渣、粉煤灰和爐渣等工業固廢的稅額,統一適用25元/噸的稅額標準;將工業噪聲調整為按每超標3分貝設定一檔稅額,并就低確定每檔稅額標準。此外,環保稅取消了排污費中對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加倍征收規定。
三是統一制定了大氣和水污染物低于標準排放的減稅政策。
在稅收優惠上,對農業生產、流動污染源、達標排放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等免稅規定,基本上都是原排污費的規定。對納稅人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標準一定比例給予減稅的規定,實際上在北京和天津的排污費制度已有過類似規定,此次環保稅將該規定統一擴展到全國范圍。
征管的主要改革
隨著環保稅費性質的轉變,環保稅在征管上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征管機構進行了重大調整。
排污費的征管機構是環保部門,而環保稅明確了稅務機關為征管主體,承擔環保稅征管的主體責任,環保部門在征管分工協作中主要承擔配合作用,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管理、提供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和對稅務機關提交復核申請出具意見等職責。征管機構的調整,意味著環保稅相關征管程序等都要相應作出調整。
二是納稅人義務有較大變動。
相對于過去排污費由環保部門核定征收而導致的繳費人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等問題,環保稅按照稅收征管的基本要求,明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同時,企業如有違反環保稅法有關規定,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實施環保稅法可能對企業的影響
對企業負擔的影響
開征環保稅對企業負擔的影響,主要取決于改革前后企業的名義負擔(排污費的征收標準與環保稅的稅率水平)和征管的變化。
一是企業名義負擔的變化取決于地方對環保稅具體稅率水平的確定。
按照稅費改革的負擔平移要求,環保稅的稅率下限與排污費的最低征收標準是一致的,因此名義負擔的變動主要取決于地方根據授權所確定的環保稅具體稅率水平。
實際上,國內部分地區已經在2015年6月底前自行調整和實施了更高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如北京(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5——7倍)、上海(3——6.5倍)、江蘇(3——4倍)、河北(2——5倍)、山東(2.5——5倍)和湖北(1——2倍)等地區。
如果各地區在環保稅開征后所確定的具體稅率水平選擇與本地區調整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是一致的,那么各地區企業的名義負擔是沒有變化的。但考慮部分地區可能會在環保稅開征后選擇高于本地區原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負擔將有所加重,具體加重程度與地方提高環保稅具體稅率水平的程度相關。
二是環保稅的征管力度加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實際負擔。
從征管后的實際負擔來看,環保稅費改革后,征管力度加強,過去企業在排污費征管中可能存在的協商收費和欠繳問題,將在稅務機關征管下得以解決。
同時,隨著環保部門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監管的趨嚴,數據造假行為將會逐步減少,企業申報的排污量等數據也將更為真實可靠。因此,環保稅相對于排污費的征收率將會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實際負擔。
此外,原來沒有繳納排污費的一些企業,在環保稅實施后可能被納入征收范圍,也會增加這部分企業的負擔。
如果環保稅實施后,各地區繼續選擇與原排污費標準相同的稅率水平,與環保稅開征后的名義負擔變動相比,因為征管所帶來的征收率提高和納稅人數量增加等將可能成為影響企業負擔的主要因素。但要強調的是,增加的環保稅負擔,相對于過去企業因征管不力等問題所獲得的不合理負擔減輕,也是企業應該承擔的負擔。
對企業經營和管理的影響
一是環保稅實施總體上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小。從現行企業稅費負擔的構成來看,排污費并不是稅費負擔的主要構成部分。
國家統計局調查數據顯示,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稅金,包括應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下稅金等,占營業收入的比值為5.36%,而2015年的排污費收入為173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的0.02%。
可以看到,在不考慮其他收費的情況下,排污費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稅費收入的比重只有0.29%。即使考慮到部分排污量較大的工業企業情況,排污費占企業繳納稅費總額的比重一般也低于1%。因此,實施環保稅總體上并不會對企業經營產生較大影響。
考慮環保稅開征后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加強,企業為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需要加大污染物防治力度,包括增加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等設施投資和提高污染減排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將會增加企業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負擔。
但應認識到,即使在目前國內降成本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背景下,排污企業承擔合理的環境成本也是必要的。同時,環保稅也提出了對納稅人用于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以減輕其相關負擔。
二是環保稅將要求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稅務管理。企業需要自行申報應稅污染物的排放種類、數量、濃度和應納稅額等,并對申報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則對企業納稅申報數據資料進行比對,并可以申請由環保部門進行復核。
相對于排污費征管而言,企業需要嚴格遵從稅收征管法等規定程序申報納稅,并承擔更為明確的法律責任。因此,企業需要加強在環境和稅務方面的管理,保證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減少因管理不足帶來的稅收風險。
綜合來看,在環保稅基本制度改革不大的情況下,開征環保稅對企業負擔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影響較小。但對于未能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和排污費規定的部分排污企業而言,開征環保稅將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發揮環保稅作用還需補短板
對于我國開征環保稅的作用和效果,我們應保持客觀、正確的認識和態度,既不應夸大政策效果,也不應懷疑和否定。環保稅法的出臺,可能短期內難以迅速扭轉國內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局面,但表明了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并通過環保稅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其他環境經濟手段等的協調配合,轉變企業在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理念和行為,有效加強了對污染物減排的調控力度。
為進一步發揮環保稅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是逐步改革和完善環保稅制度。在目前環保稅基本稅收制度已經明確的情況下,未來環保稅改革的主要方向,應本著能夠更好地發揮環保稅作用,針對現行環保稅法規定不利于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適時調整稅率下限?,F行負擔平移的稅費改革只是環保稅實施的起點,為了能夠真正激勵企業治理污染和改變“寧愿繳費或繳稅也不愿意治污”的狀況,各地區應主動選擇高于稅率下限的具體稅率水平??紤]國內地方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還應分階段逐步提高環保稅的稅率下限,避免形成地區間稅率水平相差過大所導致的污染轉移問題。
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F行環保稅規定,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達標排放給予免稅的規定,實際上會造成大量水污染物排放(約70%的廢水排放量通過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和生活垃圾游離在環保稅調節范圍之外。因此,應結合國內價格方面的改革,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或者財政補貼等措施,解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負擔問題,相應適時取消其免稅政策。
二是提高稅務機關自身征管能力。除了完善環保稅制度外,還需要從加強征收管理著手。
合理建立環保稅征管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環保稅的高效征管,離不開環保等部門的有效配合。應按照環保稅法的要求,盡快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充分發揮環保等部門在環保稅征管中的協調配合作用,如環保部門提供環保信息和對排污信息進行核查等。同時,在環保稅實施初期,應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和創新稅務與環保等部門配合的協作機制和征管方式,為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環保稅征管模式提供經驗基礎。
以提高稅務機關自身征管能力建設為重點。在明確稅務機關作為征管主體的情況下,加強環保稅征收管理還需要從過去主要依靠環保部門配合管理的思路中跳出來,轉向以加強稅務機關的自身征管能力建設為重點??紤]到環保稅征收管理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高,稅務機關需要在環保稅征管實踐中逐步提高自身的征管能力,包括盡快培養具有環保知識和稅務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分利用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在對納稅人的稽查以及與環保部門共同核定等工作中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從而發揮在環保稅征管中的主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