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深圳檢驗檢疫局獲悉,4月1日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國家將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標準和實施規則、標志。深圳檢驗檢疫局提醒相關企業,進口有機產品應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檢疫部門提醒,相關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應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委托并獲得認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獲認證的有機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以及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此外,進口有機產品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未如實申報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對法定檢驗的有機產品不予報檢、逃避檢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檢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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