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肥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圖:生物有機肥政策)
國家對生物有機肥行業的最新政策。
國家層面早在十年前就啟動了以增加土壤有機質為重點的“沃土工程”,此后有機肥作為“十一五”重點扶植的肥料品種之一越來越受到黨中央的重視,近年來,“中央1號”文件多次提出“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然而,目前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有機肥的補貼,化肥行業享有的能源價格、用電、鐵路運輸等優惠政策卻把有機肥拒之門外(2006年起有機肥免受增值稅),有機肥的運輸價格比化肥要高一倍,只有部分省市開展了有機肥補貼。最早開展有機肥補貼的是上海市.從2004年試點統一采購1.5萬噸有機肥,此后推廣數量逐年增加,2009年達到16萬噸,2004-2008年有機肥市場指導價為400元/噸,市財政補貼標準時250元/噸,各縣區增加50-100元/噸的補貼,有關鄉鎮在此基礎上再給予補貼,2009-2011年的補貼額度為200元/噸。江蘇省2006年開始補貼,每噸由省財政補貼150元,市財政補貼50元;北京在2007年開始實施補貼政策,每噸補貼250元,山東省有機肥補貼于2008年起步,每噸補貼300元。北京有機肥示范推廣主要針對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社(生態農業產業基地),正是有了補貼他們才開始大面積使用有機肥,進而帶動周邊小農戶使用有機肥。
發展到如今這些政策上的補貼更完善了,隨著國家2016年對“有機肥替代化肥”和“養殖場糞污治理”政策要求的提出,有機肥的推廣和使用,成為了農業種植業肥料的發展趨勢和必然選擇。各省市對有機肥生產、銷售、使用上的補貼還在逐年增加。具體補貼政策,各地均不同,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當地畜牧局、環保局和發改委等部門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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