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生產基地標準要求周邊沒有可能對生產基地產生水,土壤、大氣污染的工礦企業、不靠近交通要道、沒有生活垃圾場,基地的土壤,灌溉用水和大氣經過環保部門檢測后,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符合GB5084的規定,環境空氣質量符合B3095-1996中二級標準和GB9137的規定,則可以進行有機生產。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林生產,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土壤應用功能、保護目標和土壤主要性質,規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值及相應的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林生產,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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